一、工作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做好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一)定期清理。重点清理2021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专项清理。对涉及放管服、煤炭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黄河保护治理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政府规章、行政文件同步进行专项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2.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组织制定的;3.无制定资格的其他机关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体主体资格的主体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4.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6.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具体包括:1.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2.与其他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3.与上级政府、部门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具体包括:1.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计算;2.有效期超过5年的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合法性说明;3.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两年,不得延长有效期。
四、清理结果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经过初步清理,保留并继续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4〕49号)等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0〕13号)等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根据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