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3﹞454号)要求,市政府对市本级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保留并继续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4〕49号)等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或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0〕13号)等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