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40476/2024-0113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00115640476/2024-01134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赤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旗县区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系统维护,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全市自然资源监测、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旗县区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县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旗县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级、旗县区级代理履行或法律法规授权旗县区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完善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市级、跨旗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市和旗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监督旗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旗县区落实的任务等,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转用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落实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旗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性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且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屏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草技术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旗县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级以上重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地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旗县区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盟市、跨旗县区和重点国有林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旗县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市性的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旗县区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落实市委和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市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执行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督察整改等,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动态巡查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强化资金保障,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财权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梳理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赤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号)精神,做好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赤峰市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全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市性或跨市域及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接面向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旗县区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市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的8项具体内容划分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级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以及由市直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市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依法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相关政策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及市直部门直接开展的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区、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国家、自治区通用信息系统在市级部署使用,以及全市通用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旗县区主要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市通用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分级分类部署使用或自行拓展增加功能,以及相应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直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旗县区,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和市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区性、全市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主要负责市直部门开展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以及市为国家、自治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旗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以及旗县区为国家、自治区、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国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区性、全市性有关建设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主要负责全市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运维支出;旗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全区和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由市提级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提级调查评估的自然灾害,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由自治区、市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主要负责跨区域调动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支出,并根据市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受灾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县区适当经费补助。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将其他由旗县区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自治区、市相关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确定的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明确本区域内推进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加强市、旗县区两级统筹。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完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改革。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自治区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