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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3-04-06 11:48:52
    文档来源:
  • 当前,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已进入紧要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全市生态建设成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3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内容: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野炊、取暖、狩猎打猎。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田、烧草、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坝界。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娱乐。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焊接作业、施工爆破。

    (五)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六)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惩处。

    五、其它要求

    各旗县区也要发布禁火通告,划分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和火险等级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报警电话:110,森林火警电话:12119。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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